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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办事指南(市初审)

来源:营口市金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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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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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办事指南(市初审)

一、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二、适用范围

辽宁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申请事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2009年1月29日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令2010年第2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

四、承办单位

营口市金融发展局

五、审批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

1、在省内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主发起人(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两家以上银行机构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地区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与2家以上银行机构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3、在担保服务空白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已有1家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主发起人(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内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2家以上银行机构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4、担保机构发起人必须有1家以上(含)企业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30%。该企业法人股东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5、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足。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

1、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设立后即可依规申请变更。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lnzwfw.gov.cn)”注册用户账号,选择要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上传附件电子版,申报后可随时查询本人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办理结果。

网上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实质内容一致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网上申报操作指南,按照操作指南说明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网上审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直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或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反馈,遇到网络使用等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24-83988828。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材料清单

1、申请书(1份)

2、出资人名册(社会组织出资人还应提供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1份)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1份)

4、公司章程草案(1份)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设立外资担保机构可不出具,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1份)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1份)

8、出资股东相关资料:自然人股东须出具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法人股东须出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社会组织须出具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介绍、社会组织法人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同意出资相关文件;上一年度纳税证明(1份)

9、股东间关联关系说明(1份)

10、市级监管部门初审意见(1份)

11、与银行机构合作意向书(1份)

12、联系方式(1份)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1、申请书(1份)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1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

6、变更营业场所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可提供复印件),其中跨市迁址需迁出和迁入地市金融办的同意函,分支机构还需所属总公司关于迁址问题的同意函(1份)

7、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股东间关联关系说明材料;股权转让协议;现有资金运用证明材料(1份)

8、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原件)、股东间关联关系说明、现有资金运用证明材料、增加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增加出资企业股东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主发起企业法人股东变更的,还需出具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须出具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介绍、社会组织法人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同意出资相关文件(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需市金融发展局的审核文件(1份)

10、联系方式(1份)

注:1、申请书、出资人名册、自然人股东简历、企业简介、股东间关联关系说明材料、现有资金运用证明材料、市级监管部门初审意见、联系方式的规范格式文本可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lnzwfw.gov.cn)”于省政府金融办《服务指南》栏目下载并填写使用;

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要件除明确提供复印件以外,均需提供原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除外),对原件不能提交并留存的,需在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出具相关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由审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加盖核验章,退还其原件。

七、办理流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申请材料;

2、报市金融办审核;

3、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申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办理流程

1、组织变更材料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2、省政府金融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申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政府大楼3楼-市金融发展局(资本市场科)

(二)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咨询电话:0417-299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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